這是一個專為新店、烏來、坪林、深坑、石碇等區的國中小所設立的網路平台,除了資源交流分享以外,也可作為"非危機個案處理原則"的諮詢管道喔~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

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0月擬定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

確保及維護弱勢民眾就醫權益

針對60萬因健保欠費而造成鎖卡之保險對象

在排富基礎上,篩選出相對弱勢民眾

主動將其健保卡開卡,以維護其就醫保障

經與健保局承辦人員確認

目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保險對象均已進行解卡

1.符合「近貧戶條件」家庭

2.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扶助家庭

3.18歲以下兒少

一年內不予鎖卡,屆期經審核仍符合條件之民眾,仍不予鎖卡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我該通報嗎?

最近常有學校諮詢關於兒少保通報的議題,通常都是因為懷疑事件的真實性而以為應先調查清楚再通報,或是想要更清楚知道發生什麼事情,但是又因為不知該如何查證事件之真實性,造成通報上的疑慮或延遲通報,導致學校或老師落入被裁罰的窘境(根據家暴防治法及兒少福利法均規定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且不得超過24小時通報)。

事實上,只要「知悉」有違反兒少保護事件即要通報,調查事實、評估處理的工作會由家防中心社工接手。以下,就學校常會遭遇到的問題做簡單的說明:

*孩子說的是事實嗎?

    當孩子說出這樣的事件時,期待的是我們的相信、保護與傾聽,當我們一再的追問或懷疑,只會造成孩子的不信任感或是感到沮喪,認為沒有人相信我。在兒少保事件中,教育單位的任務是辨識、通報、輔導,而查證、介入、追蹤,是社政單位所需要負責的,當然通報之後,有許多需要與社政單位合作的部份,不過學校的角色大多還是放在教育及校園適應上。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兩廂情願...錯了嗎?!

現在的孩子愈來愈早熟,加上資訊發達、社會風氣開放

在校園內男女交往早就屢見不鮮

甚至於青少年男女結交成年男女朋友....

除了違法外,這類型的個案介入,重點在於性別教育和自我保護

不若以往印象中的性侵害個案,可能著重在受害後的創傷輔導、或是司法上的偵訊陪伴

在這類兩廂情願的個案,可能更需要的是回歸教育現場

如何教育孩子健康的性別概念、如何自我保護、如何有清楚的身體界線、如何向不恰當的碰觸說"不"...

至於罪則認定和調查...那就交給司法單位去傷腦筋囉~~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關於新移民家庭

新移民家庭的子女在各校已不少見,
甚至很多學校也針對新移民家庭提供許多的關懷和服務,
其實新移民家庭在台灣除了面對生活適應和文化環境的差異外,
這些外籍配偶在子女教育上也亟需幫忙,因為文化、語言的不同,
造成其在課業指導上的困難,另外在子女管教的觀念上也可能有國情的差異,
在多了解新移民家庭的困難後,回到教育現場,
可再思考對於這些外配、這些孩子,我們還可以多做些什麼.......

暑期過後,開學之際...

暑假長長的兩個月,孩子和家長有更多密集相處的機會
但這對於一些高風險家庭或是親子關係本來就比較緊張的家庭而言,
反而是壓力更為高漲的時期,
由主管機關相關的統計資料來看,
寒暑假的兒少保案件的確有增多的趨勢,
因而,長假間的高危險個案追蹤實需要學校行政甚至是導師多花一些心力,
家訪、甚至是一通電話的關心,
除了確定孩子在這假期間的生活照顧無虞及安全外,
相信對於師生關係的增進也是大有助益。

而在這開學之際,當孩子回到學校,可對其暑假生活多些了解和關心,
如發現確有兒少保護情事,依法通報主管機關,提供家庭和孩子相關協助。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又一教師性侵事件~

   近來教師性侵事件頻傳,為教育界所不樂見,當校園出現類似案件時,除了必要的被害人協助及輔導、校內性別教育及自我保護的宣導,甚至校園安全、重新評估加害人對其他人等的危害程度等等這些都是我們需要綜合評估的;除此之外,只要在這類案件中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含代理代課教師、替代役、工友等)時,學校應立即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維護當事人權益,並針對整個校園的安全及宣導擬定計畫;另外,事件處理的中立公正及專業的教育輔導,也是學校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逃學少年裁定收容...違憲!!!!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未來逃學逃家的少年,倘若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是不可以裁定感化收容或少年觀護所留置的,在司法部份對青少年的約束逐步鬆解了的同時,未來對於這些就學不穩定的少年,看來學校得多花腦筋去思考新的因應之道了....

         ---------------------------------以下為相關新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09/07/31電)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逃學、逃家少年,法院得裁定將他們收容進少年觀護所,或送感化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664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違憲,應自釋憲公布日起,1個月內失效。

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轉介流程及合作模式

    轉介流程

1、   輔導處接案

     ↓

2、   轉介駐區學校社工

     ↓

3、   學校社工評估

     ↓

4、   學校社工填回覆單

   ↓     ↓

         未接案      接案學校社工危機介入

    ↓                      ↓

5、   原學校後續追蹤,學校社工提供諮詢服務


※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與支援學校合作模式:

1、   學校社工提供支援以提供社會工作專業諮詢及特殊個案危機處理為主,其支援時間視特殊個案需求彈性調整。

2、   轉介個案之學校,由校內人員與學校社工組成一專業團隊,學校社工提供緊急之危機處理及後續諮詢,常態性輔導與追蹤工作由校內人員負責。

3、   區域內學校輔導處由輔導主任、組長或其他指定聯絡人,擔任與學校社工聯繫的窗口,轉介個案至該區學校社工人員。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有關學校社工的支援...

    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在支援學校,著重於學生家庭狀況的評估與社區資源的聯結,主要提供特殊個案緊急支援、危機處理之專業服務。

※學校社工人員支援之個案類型:
1、   涉及違反社會福利法規事件。
(1)    家庭暴力。
(2)    性侵害。
(3)    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