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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兩廂情願...錯了嗎?!

現在的孩子愈來愈早熟,加上資訊發達、社會風氣開放

在校園內男女交往早就屢見不鮮

甚至於青少年男女結交成年男女朋友....

除了違法外,這類型的個案介入,重點在於性別教育和自我保護

不若以往印象中的性侵害個案,可能著重在受害後的創傷輔導、或是司法上的偵訊陪伴

在這類兩廂情願的個案,可能更需要的是回歸教育現場

如何教育孩子健康的性別概念、如何自我保護、如何有清楚的身體界線、如何向不恰當的碰觸說"不"...

至於罪則認定和調查...那就交給司法單位去傷腦筋囉~~


 21歲男撫小6女胸10秒 不起訴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10/09/07 04:11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21歲賴姓男子與一名小六女生在兩情相悅下,賴男對女童撫胸10秒鐘,警方依強制猥褻罪送辦,但東檢酌量兩造親密關係,認為賴無洩慾意圖,改依性騷擾偵辦,但在家屬和解及撤告後,日前裁定不起訴處分。

與同儕相較早熟許多的「小美(化名)」年僅12歲,但已初嚐愛情禁果。去年9月,小美與相差9歲的成年男友,放學後相約前往海邊遊玩、閒聊,沒多久兩人就緊緊的擁抱在一起,賴男也情不自禁的送上熱吻,前後約10秒鐘,手掌也盤桓在小美的胸口。

兩人甜蜜過程恰巧被同校學生撞見,迅速在校園裡傳開,校方告知家長及通報社工。

「他是我的男朋友,我也沒有被強迫。」擔憂女兒貞節不保,家屬憤而報警處理,但經傳喚,小美的答案卻令在旁大人吃驚不已。而賴男到案後也否認暴力脅迫,供稱兩人是情投意合。因家屬堅決提告,訊後,警方依強制猥褻罪送辦。

東檢認為兩造關係親密,僅10秒鐘難以認定賴男有藉此滿足性慾嫌疑,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符,而改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1偵辦。家屬事後退讓和解撤告,「告訴乃論」理由跟隨消失,檢方因而在日前裁定不起訴。

法界人士表示,時間長短並非研判猥褻真偽的絕對因素,須酌量全般實務,沒有一定的標準,「心理意圖」才是重要關鍵;上述個案中,賴既未以暴力逼迫,小女童也坦承自願,無法認定賴在短短數秒內,就可因親吻、撫胸獲得性滿足。

東檢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強制猥褻與性騷擾間確有灰色臨界點,但賴男並沒有以強迫和脅迫手段迫使女童就範,而女童也屬自願,難以構成強制猥褻、或合意猥褻。
 勵馨基金會指出,雙方既有一定親密關係,事後輔導遠比強制以司法懲戒更形重要,以免造成親子關係緊張等負面影響,檢方裁奪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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