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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內政部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針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縣市政府社工員訪視評估後,符合扶助資格者,兒童少年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學校老師們若發現學校有學生家庭有需要,可向駐區學校社工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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